为认真贯彻落实“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要求,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执行实施案件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三分”办案机制即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是指根据执行实施工作的性质和特点,通过流程再造,将执行实施案件分为繁、简两大类,分别交由不同的团队,按照不同的流程节点和期限办理案件的制度。
第二条 按照依法、规范和效率原则,针对不同类型执行案件采取差异化的办案流程,实现简案快执、繁案精执和类案专执。
第三条 实行员额法官负责制。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的承办法官是执行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所在团队办理案件的质效负总责,团队其他辅助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办理事项具体负责。
庭长对各执行团队的办案质效进行管理和监督,分析态势,督促进度,提示、纠正不当行为。
第四条 团队内组建快执小组,分别由1名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按照员额法官指令,负责办理简易首执案件,集约查控、送达,终本案件续封等事项。
繁简分流
第五条 立案后,首先由快执小组在2日内完成系统接收、身份信息比对,网络查询发起,制作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网络查询反馈情况,快执小组应在5日内完成财产网络冻结发起,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等工作。
第七条 快执小组应将案件财产查控情况于收案7日内报告承办员额法官,由员额法官对案件进行繁简分类,简易案件交快执小组办理。
轻重分离
第八条 简易执行案件包括:
1、网络查控或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财产(银行存款、非银行支付机构资金)能够足额清偿债务的案件;
2、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理财产品、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等)容易变现且能够足额清偿债务的案件;
3、符合指定基层法院执行条件的案件;
4、员额法官认为事项简单、可快速执结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除简易案件外,快执小组还负责办理下列简易事项:
1、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续行冻结、查封;
2、受托执行事项;
3、再次网络查询;
4、员额法官安排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简易案件不包括下列案件:
1、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
2、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
3、涉众信访、上级法院督办等其它疑难复杂、重大敏感案件。
上述案件应当由庭长(包括副庭长)所在团队承办。
快慢分道
第十一条 快执小组收到案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扣划、提取等执行措施,可以不再采取传统调查、传唤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措施。
第十二条 简易案件一般应当在快执小组收案后十五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快执小组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执行异议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无法在短期内执结的,报经员额法官同意后转为普通案件,不再由快执小组办理。
第十四条 快执小组收到简易事项后,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五条 快执小组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结简易案件和事项的,其所在团队员额法官应当主动向庭长说明原因;员额法官、庭长应当定期对快执小组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快执小组应建立专门台账,详细记录简易案件、事项的接收、办理、交接等流程节点情况。
第十七条 快执小组办案情况纳入其所在团队质效一并考核。
第十八条 本细则于2020年1月1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