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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经济条件难以维持自身基本生存需要时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赡养义务——谭某某诉李某甲赡养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0日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赡养纠纷

2.当事人:

原告:谭某某

被告:李某甲

【基本案情】

谭某某夫妇共育有两子一女,依长幼顺序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2013年4月21日,谭某某和李某甲、李某乙签订赡养协议书一份,同日,李某甲向谭某某书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到2009年-2011年生活费叁仟元整”。谭某某除春节前冬季外,基本跟随李某甲生活。2016年底,李某甲被诊断为胃癌晚期,2017年初,李某甲做胃癌切除手术。因李某甲患病,谭某某自2019年冬季起,未再跟随李某甲生活。2020年5月22日,李某甲和妻子曹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共有的房屋一处归曹某某所有。2020年9月份,谭某某欲到李某甲家居住,李某甲的前妻以房屋归其所有为由拒绝谭某某居住。现李某甲被诊断为胃恶性肿瘤术后复发IV期、胰腺继发恶性肿瘤。

【案件焦点】

赡养人因重大变故致使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在经济条件难以维持自身基本生存需要的情形下,是否还应支付赡养费用。

【法院裁判要旨】

谭某某年事已高,李某甲作为谭某某的子女依法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在2019年冬季前,每年除春节前的冬季外,谭某某基本跟随李某甲生活,李某甲此前一直在正常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李某甲在2016年底被诊断为胃癌晚期,在2017年初做胃癌切除手术,之后又复发转移,在这种情形下,谭某某自2019年冬季起才未再跟随李某甲生活。李某甲身患重症治疗多年,其经济负担可想而知,李某甲考虑到其妻子背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将房产协议给妻子个人所有,并非为逃避赡养义务。再者,李某甲并非谭某某唯一的赡养义务人,谭某某尚有其他子女可以履行赡养义务,即使没有其他赡养义务人,还可以申请政府救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驳回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赡养义务非法定情形不能免除,这些情形一般是指被赡养的老年人对赡养人有严重犯罪行为,但赡养人因维系生命而无法或不能全面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当从生命权高于其他一切权利的原则出发,确保生命权居于优先地位,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在履行赡养义务的过程中,赡养人可能会因自身原因或遭遇重大变故出现难以或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比较常见的是赡养人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支付赡养费,在此情形下,应当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赡养人仅仅是因收入低或生活经营负债而经济困难,赡养人应当在力所能及的履行经济供养义务的基础上,通过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方式来全面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系其自身患有严重的残疾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并且生命健康因此已受到了严重威胁,维系生命需要大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如赡养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的,那么其仍然应当承担经济上供养的赡养义务,但如果赡养人为维系生命经济上已经难以为济,即使赡养人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也应当视为赡养人在经济上暂时没有赡养能力,可以暂时不承担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赡养义务,但仍应力所能及的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况是,赡养人即不具有经济上供养的赡养能力,也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在这种情况下赡养义务就会全部落在其他赡养义务人身上,没有其他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可以申请社会救济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生命权是以生命为基础形成的权利体系,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国家负有保障每个公民各项权利的道德与法律义务,生命权和赡养权虽然都具有个体性的价值,但生命权具有不可重复性,生命权一旦丧失,就无法恢复,不能混淆两种权利保障重要程度的层次。当生命权与其他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没有对于生命的优先保护,就是在奢谈其他权利价值保护,在宪法体系中,生命权居于优先地位,只有生命权受到尊重和保障,才有可能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目标,宪法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与自由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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