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警示】创业投资需谨慎,简易程序化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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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8日 | ||
【案件概要】 2020年9月,Z某与某医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个人入股投资合伙协议,出资60000元参与公司分红。在协议履行期间,由于Z某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没有向其分红。同年12月,Z某与公司达成退股协议,公司承诺一次性返还Z某的60000元出资额。其后,公司退还了20000元,但剩余40000元一直未退还。 【裁判意见】 荣成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Z某投资款项40000元及利息。 【裁判要旨】 荣成市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Z某与公司签订的退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Z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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