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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丁海棠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相关情况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6日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鲁1082刑更4号

  

  罪犯丁海堂,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7409125935,汉族,初中文化,靖海集团有限公司船员,户籍地荣成市人和镇姜家沟村55号,住荣成市人和镇窑沟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2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24)鲁1082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丁海堂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12月4日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将罪犯丁海堂送交荣成市看守所执行刑罚时,荣成市看守所以丁海堂目前诊断为:1、慢性肾衰竭;2、高血压病;3、缺血性心脏病,存在羁押风险,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审查,罪犯丁海堂的病历材料不能证明其所患疾病经过系统、规范的治疗,即报送材料不符合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程序的前提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丁海堂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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