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吴秀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相关情况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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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3日 |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鲁1082刑更1号 罪犯吴秀海,绰号“小海”,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身份证号码2202231976091007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石墨矿街二车间委一组,住荣成市桃园街道瀛海美地小区12号楼2单元504室。 2024年9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24)鲁108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吴秀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4年8月5日荣成市公安局对吴秀海执行逮捕,荣成市看守所以吴秀海既往有“心脏病、糖尿病、哮喘、肾病”病史,入所体检途中哮喘发作,并于荣成市中医院急诊抢救,中途吴秀海出现左侧肢体活动不利,考虑脑梗死,送荣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诊断为:⒈脑梗死;⒉哮喘;⒊冠心病;⒋糖尿病;⒌肾病,存在收押风险为由,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2024年12月11日,罪犯吴秀海到威海市立医院检查。根据医学诊断情况,吴秀海目前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支气管哮喘、2型糖尿病、陈旧性脑梗死。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审查,吴秀海目前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罪犯吴秀海不服,申请复核诊断。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复核,吴秀海目前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吴秀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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