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刘晶玉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相关情况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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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5日 |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鲁1082刑更8号
罪犯刘晶玉,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561231213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荣成市埠柳镇车古村139号。 2022年3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2)鲁108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晶玉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6月26日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将罪犯刘晶玉送交荣成市看守所执行刑罚时,荣成市看守所以刘晶玉既往有“高血压病、糖尿病”病史5年,口服药物治疗,血压、血糖控制可,“脑梗死”病史2年余,现右侧肢体活动不利,生活不能自理。查体:右侧肢体肌力Ⅲ级。现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病;3.糖尿病,存在羁押风险为由,暂不予收押。 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审查,罪犯刘晶玉的病历材料不能证明其所患疾病经过系统、规范的治疗,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久治不愈”情形,即报送材料不符合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程序的前提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刘晶玉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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