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刘昌奇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相关情况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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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5日 |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鲁1082刑更13号
罪犯刘昌奇,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5121921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荣成市埠柳镇南兰格村107号,住荣成市新庄北区71号楼1501室。 2023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23)鲁1082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昌奇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1月9日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将罪犯刘昌奇送交荣成市看守所执行刑罚时,荣成市看守所以刘昌奇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口服药物治疗(具体不详),降压效果不好。现测血压253/141mmHg。平时夜间不能平卧,耳鸣明显。诊断为:高血压病(极高危),存在羁押风险为由,暂不予收押。 因罪犯刘昌奇没有提供病历等证据材料证明其所患疾病经过系统、规范治疗过,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的“久治不愈”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刘昌奇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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