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王焕功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相关情况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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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5日 |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鲁1082刑更9号
罪犯王焕功,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身份证号码3706331958062016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荣成市成山镇富龙小区1500号,现住荣成市成山镇大西庄村。 2023年7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3)鲁108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焕功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2023年8月23日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将罪犯王焕功送交荣成市看守所执行刑罚时,荣成市看守所以王焕功既往患有“颈髓损伤”病史,现仍感四肢麻木,伴有大小便失禁,须他人搀扶,生活不能自理,存在羁押风险,暂不予收押。 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审查,罪犯王焕功的病历材料不能证明其所患疾病经过系统、规范的治疗,即报送材料不符合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程序的前提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王焕功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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