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陈辉辉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相关情况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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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4日 |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鲁1082刑更11号
罪犯陈辉辉,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身份证号32032119841108381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荣成市青山南区158号501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常店镇陈桃园110-1号。 2022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2)鲁1082刑初480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辉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2023年10月23日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将罪犯陈辉辉送交荣成市看守所执行刑罚时,荣成市看守所以陈辉辉既往患有糖尿病史多年,入所前查空腹血糖23.77mmol/L,酮体(++),蛋白尿。现诊断为:1.糖尿病酮症;2.糖尿病肾病3.2型糖尿病。存在羁押风险,暂不予收押。 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审查,罪犯陈辉辉的病历材料不能证明其所患疾病经过系统、规范的治疗,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久治不愈”情形,即报送材料不符合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程序的前提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陈辉辉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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