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风险告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2日

执行风险告知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 虽法院依法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但只要没有按照其预想执行到位,就断定是法院工作不力,甚至怀疑法院包庇纵容被执行人,由此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这种认识显然是非理性的,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未能正确认识执行工作,不了解执行中可能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

【执行不能】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市场交易的风险,有的被执行人可能失去履行能力,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清偿。法院经依法穷尽执行措施仍然不能执行完毕,此种情况就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例】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王某、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刘某应支付王某货款170万元,因刘某拒不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及家人外出多年未归,法院经依法查找,仍未找到其下落;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其银行账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互联网银行登记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又多次进行现场财产调查,均无果;法院依法向刘某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依法穷尽上述执行措施后,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类似这样的“执行不能”案件为数不少,在全部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是执行实务中常见的风险。此种风险是商业风险的一部分,对此申请执行人应理性认识,在从事市场交易行为时应当谨慎,对风险应有充分的预估。对申请执行人本人的行为带来的执行风险,法院对此无法预知,也无法避免,按理和依法均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其法律后果。

【执行不能案件恢复执行】

对“执行不能”案件是否就意味着彻底无法解决了?依据法律规定,“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符合法律规定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不能案件救济机制】

对上述执行风险是否有什么可分担风险的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法院的有益探索,申请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规避风险。申请人可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以及小额执行案件责任保险等险种,分担风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1、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在诉讼前、诉讼中、执行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履行义务,保全的担保由相关保险公司提供,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悬赏保险

申请执行人通过购买保险,发布悬赏金,动员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举报人提供有价值财产线索的,由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悬赏金。

3、小额执行案件责任保险

小标的额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可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经人民法院认定,在被执行人无偿付能力时,由保险公司代为给付并取得追偿权。

【申请执行人义务】

为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1、确保申请执行案件符合立案规定;

2、提供本人及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通讯方式、准确住所;

3、及时提供在执行立案前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文书;

4、积极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提供其他有价值的案件信息。

司法是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执行则是实现公正的“最后一公里”。

面对执行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

我们不怕苦、不怕累,

哪怕付出再多的汗水,

都会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

请理性认识执行工作,

多一份耐心和信任,

我们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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