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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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30日 | ||
立案须知 一、起诉 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诉状(被告为一人的须提交诉状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被告须增加一份)。 2、原告身份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告身份材料: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须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及明确出生时间、户籍证明、住所地、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须提交被告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查询登记情况。 4、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内容具体明确,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起诉的基本证据材料:证明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证据,如合同、欠条、证明等。 6、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通讯录。 二、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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