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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法制网:无良老板暴力威胁工人劳动 终因强迫劳动罪身陷囹圄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1月09日

  姜某、陈某两名无良老板,为了压榨工人们的劳动成果,采用暴力挟持、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工人劳动,近日,荣成法院以强迫劳动罪分别判处姜某、陈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

  2017年,被告人姜某、陈某共同出资成立某装卸队,为了极力压榨工人们的劳动成果,二人便想通过强迫工人劳动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同年7月,姜某二人利用高薪吸引了关某等人来装卸队工作,期间,姜某将关某等人的身份证没收,限制其外出,并且要求加班加点地进行劳动。两个月后,关某忍无可忍提出辞职,但姜某二人非但不准许,还多次对关某进行拳打脚踢,后关某在同伴的帮助下终于逃出了装卸队。经检查,关某左第8、9肋骨骨折,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姜某、陈某等人采用扣押身份证、限制工人外出等方式限制工人的人身自由,并采用言语、拳打脚踢等方式强迫工人劳动,其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为维护国家劳动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利不受侵犯,荣成法院依遂以强迫劳动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如果自身权益被侵害,应如何保护自己?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通过行政手段纠正用人单位的行为,甚至对其进行处罚。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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