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我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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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3日 | ||
多元解纷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多元解纷类案检索平台,收录由全国四级法院和部委、调解组织经过层报后评选入库的具有参考示范作用的案例。 近日,由荣成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朱燕妮撰写的《张某与阎某、汤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顾客试衣期间被猫抓伤引发纠纷》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张某与阎某、汤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顾客试衣期间被猫抓伤引发纠纷 关键词 民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损害赔偿责任分配 特邀调解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服装店的顾客,汤某系该服装店店主,阎某系汤某服装店附近的住户及好友。张某至汤某的服装店购买服装,在其进入试衣间试衣时,阎某的宠物猫企图进入该服装店,汤某认出此猫并让猫进入大门内。期间此猫偷偷进入试衣间,由于张某正换衣服并未发现猫进入试衣间,在张某转身出去时,宠物猫咬住张某左小腿并用双爪抓挠,导致张某的腿流血并有多处抓痕。后张某自行到医院就医并打疫苗,但阎某、汤某拒绝承担张某被猫抓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阎某、汤某赔偿医疗费 2778 元及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 余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案标的额不大、事实较为清楚,存在调解可能性。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交由特邀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材料后,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被侵权人、第三人的责任划分进行了解。 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通过电话、微信、调解平台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接到电话后,张某怒火未消;而汤某表示猫并非自己所有,让猫进入店铺纯属平日与阎某交好,更未料到看似可爱的宠物会伤人,不愿意承担责任;阎某更是态度消极,直接否认自己的宠物猫抓咬他人的事实,拒绝承担赔偿义务,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之后,调解员再次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张某表示被猫抓咬不但使自己身体遭受疼痛,也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坚持要求阎某、汤某二人赔付各项费用 5000余元。在查看张某的急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及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材料后,阎某对于自己饲养的宠物猫咬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张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并认为汤某对于该事件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汤某表示事故发生在自己店中,可以对顾客张某承担一定的赔付责任。 调解员结合法律规定,释明宠物猫出现在公共区域,阎某作为猫的饲养人,未对猫尽到合理看护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汤某作为店主,对于在店内发生猫抓咬人的事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耐心向各方当事人阐明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赔偿标准,并联系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询问相关事宜,以消除张某的恐慌和顾虑。最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 2000 元,汤某以 1000 元的服装券抵扣赔偿,阎某、 汤某当场将赔偿款、服装券一次性给付张某,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45 条、第 1246 条、第1250 条 解纷要旨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提高,家养宠物数量逐渐增多,宠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针对本案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院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员运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并利用在线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掌上办”,更加便利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在第一次调解效果不佳情况下,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在法律规定方面尽可能全面释明,使各方从合理、合法的角度考虑自己诉求,同时结合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神态、情绪等方面,因势利导,引导当事人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从而实现精准解纷、实质化解。 推荐部门:荣成市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荣成法院诉调对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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