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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法小课堂】 恋爱时谈情,分手后谈钱?法院这样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3日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互赠礼物、转账表达心意本是常事。然而,当爱情走向尽头,曾经的慷慨付出变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能追回吗?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王女士在2023年6月经媒人介绍认识,7月双方见父母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周先生除了将每月工资交由王女士保管,也曾向王女士多次支付宝、微信转账,大部分转账明显带有“我爱你”“一生一世”“发财”等特殊含义,也有5200元、8888元等数额。2024年4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周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恋爱期间所有转账未果,诉至荣成法院。

  周先生诉称,在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约定于2023年底领证结婚,次年1月举办婚礼,故无论是将工资转给王女士或多次转账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钱给付,现二人分手,王女士应返还以上所有款项共计18.6万元。

  王女士辩称,周先生的转账和消费均系自愿,并未主动提出为其保管工资,转账也是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表达爱意的方式,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恋爱期间所有花费是为树立大方、有经济能力的形象,分手后却要求返还,有违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合理消费以及小额金钱给付,是以恋爱为目的的自愿付出,属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

  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通过淘宝、美团等平台为被告购买的物品,单笔支出的金额较小,累计金额未超出日常消费性支出和人情往来的范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的520元、1314元、5200元、8888元等数额,无论从数字本身还是转账备注“生日快乐媳妇儿”、“我爱你”、“恭喜媳妇发财”等词语,均具有特定寓意,应当认定原告为表达爱意及联络感情向被告的无偿赠与,不应予以返还。但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2024年5月原告向被告转账的2.4万元,被告王女士应当返还。

  考虑到双方的恋爱时间、转账数额及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以及曾表达的调解意见,判决被告王女士返还原告周先生款项共计8万元。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发展恋爱关系,应秉持正常婚恋观念,理性对待经济付出。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认定为增进、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然而,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超出日常交往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系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进行的给付,其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目的无法实现,人民法院一般综合考虑双方相处的时间、财物价值、双方经济水平、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等其他行为,认定上述给付是否返还,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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