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秘方“骨康宝”竟是假药!二被告人双双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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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07日 | ||
食品药品安全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保健品 因其便利、快捷受到欢迎, 但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出现, 一些不法分子在暴利地驱使下, 利欲熏心、铤而走险, 开始打起了制售假药的主意。 今天为大家带来一个警示案例, 希望心怀侥幸的假药贩子好自为之! 以祖传秘方之名,行制售假药之实 2019年1月,有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犯罪前科的王某,在出狱后又打起了另一种不正当赚钱方式的主意——制售假药! 与一般生活用品相比,被“包装”过的假“良药”似乎更难以被消费者识别。 在一人制售假药过程中尝到“甜头”的王某,想把生意做大做强再创辉煌,于是开始发展起了下线,在2020年9月份雇佣了赵某加入二人小队。 “你负责制作,我负责销售,只要把药卖出去,大家一起赚钱,我们强强联合,分分钟实现财务自由!”在高工资的诱惑下,明知是违法勾当,赵某还是选择与王某同流合污。 为牟取暴利,二人在烟台市莱山区一处民房里,将面粉、黑色素、糖稀和吡罗昔康、地塞米松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捏制成药丸,简单包装后,便宣称是可治疗腰腿疼痛等慢性病的“祖传秘方”,命名为“骨康宝”(又称“骨康丸”)。 后二人在制售假药的这条路上,一路走到黑。生产出来的药丸以发名片、加微信、免费试用等方式推广,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大肆售卖到烟台、威海、青岛等市,由此形成一条产、运、销的黑色产业链,涉案销售金额高达165万。 侵害食品药品安全被重罚:判刑、处罚金、多倍赔偿!2023年6月,检察机关向荣成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赵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姚某等人的证言,加以威海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检测报告、荣成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烟台莱山法院刑事判决书等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这个案子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被告人生产、销售含有地塞米松、吡罗昔康违禁成分的假药,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荣成法院党组成员、一级法官吴琼说道。 二被告人制售假药的行为跨越了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实施的节点,对于王某在这时间节点之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按照假药价款的三倍,即惩罚性赔偿金额为人民币44万元承担赔偿责任,而后二人的行为按照假药价款的十倍,即惩罚性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507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前科,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最终,荣成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王某、赵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3年,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321万元、10万元,分别追缴王某、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1万元、14.2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某需将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51万元上缴国库,赵某对其中人民币1153.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人需在山东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没有提起上诉,案件生效、执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法官提醒药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要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切勿擅自使用个人兜售的所谓“祖传秘方”,来源不明、成分不明的假药,也不要轻信网上非正规渠道销售的所谓“特效药”,谨防因小失大、上当受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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