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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培训制度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19日

  论文提要:

  法官员额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目的在于推动公正司法的实现。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员额制的重要基础,该制度顺应了当前司法改革的趋势与要求。法官助理制度源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分工的必然需求,是现代法治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推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能适应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改革的需要,实现司法人员科学分工与分类管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是近几年来司法改革实践的重要尝试。

  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化,法院越来越被社会公众寄予实现公平正义的厚望,作为法院公权力的行使者,审判团队的职业化、精英化程度高低,绝不仅仅是能力素质的问题,它在更大程度上是司法公信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是民众追求正义的人性化依赖,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堡垒。法官助理培训制度作为我国法院工作人员培训的一项新兴事业,不仅仅是法官助理入职之形式上的必经程序,对于严格法官助理职业准入、提高法官助理职业素质、保证审判同质化、建设专业化、职业化法官助理队伍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我国当前法官助理培训制度实施现状入手,对实践中存在的职前培训力度不够、培训效果差强人意、缺乏稳定专业的师资队伍等问题作了深入剖析,并从正确定位培训制度的价值取向、合理设计培训机制和模式,优化配置师资队伍的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完善我国法官助理培训制度的一些建议,力图通过制度的重构和模式的创新,实现法官助理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的双重提升,使法官助理培训制度真正成为法官助理职业精英化的助推器和动力源。(全文9259字)

  关键字:法官助理  司法改革  制度重构

  以下正文:

  法官助理职业精英化的是指法官助理群体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和人格品质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并因此而获得社会的高度评价与尊重,具有法律保障下的优厚地位。在法官助理精英化的实践中,法官助理的培训养成是其中的基础性环节。法官助理应当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而社会经验的增长,法律素养的培养,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积淀。我国尽管构建了相对有序并有针对性的法官助理职业培训体系,但由于法官助理年龄、阅历等方面的先天不足,培训目标未能很好的达成,现有的法官助理培训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带有速成的色彩,未能从职业能力方面为法官助理提供充足的培训支撑。随着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现有的法官助理培训体系已无法满足法院工作的现实需要。

  一、直视:法官助理培训制度实施现状与困境的分析

  (一)培训对象缺乏审判实践经验——后果:审判能力提升效果差,陷入本本主义

  法官助理培训作为法官助理任职前的培训,对于法官助理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现实情况是各省的法官培训学院,在培训过程中,虽对学员的庭审规范、法律适用、和裁判文书制作的理论知识进行了培训,但由于法官助理没有实际审判案件,无审判权。在实习阶段,他们也无法通过独立承办案件来检验所学理论,由此案件辅助办案能力得不到有效的锻炼和提升。更为严峻的现实情况是,由于各地法院出于人事安排方面的考虑,部分法官助理被分配在行政、后勤部门。

  应届毕业生是法官助理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法院招考人员条件的进一步严苛,这部分学员的整体学历水平较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法官助理这一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与大学法学课程所讲授的内容是截然不同的。法官学院的培训一般在法官助理入职法院一年内开展,这段时间是应届毕业生学员适应新的环境,实现角色转换的开始阶段。在未有基本的审判实践经验,甚至未接触到审判岗位的前提下,就让其学习接受系统化的审判理论教育,确实有些勉为其难。

  (二)培训时间短,安排不合理,实习流于形式——后果:培训效果有限,审判技能单一

  按照规定,法官学院规定培训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其中实习期不少于八个月。集中脱业培训的时间为50天左右,分为两个阶段展开。第一阶段为法官助理入职半年左右,主要任务为审判与技巧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为40余天。第二阶段为入职后1年半,主要任务为实习经验总结与提升,培训时间为1周左右。培训时间过短,导致法官培训学院陷入订单式速成法官助理的培养模式中。当然,由于我国现今法院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部分学员在培训过程中还不得不承担单位的部分日常工作的处理,进行长时间集中培训确有实际困难。但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我国的培训时间实在过短。在日本,两年的初任法官培训中,头 4 个月的“前期修习”被安排在司法研修所内进行课程学习,接着便是长达 16 个月的实习,其中 4 个月在检察厅实习,4 个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8 个月在法院实习。实习结束后,学员们回到司法研修所内进行所谓“后期修习”的最后 4 个月集中学习,主要是对实习进行总结并准备毕业考试。

  另外,实习阶段是法官培训中将培训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的重要阶段。但实际中,除少部分学员由于法院调岗的情况在实习阶段在两个部门工作过外,其他学员基本一直在同一部门工作,很少能按法官学院的培训要求到各部门实习。而且在法官助理实习阶段,各法院并未制定专门的实习计划和考核方式,未有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作为导师,进行专门辅导,基本全靠法官助理自我摸索和学习。法官助理结业培训时,所在法院各部门盖个章,法官助理交一份实习鉴定表,就算完成了实习阶段的工作,法官学院根本无法对实习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实习基本上沦为形式。

  (三)缺乏专业化的培训理论和稳定专业的师资队伍,师资基层审判经验缺乏——后果:职业能力提升慢,不能学以致用

  目前,国内法院关注法官助理培训的人士不多。与此同时,开展法官助理培训理论研究的更为鲜见。从教材的内容上看并未形成系统的培训理论,倾向于经典案例和前言理论文章的汇编。与高等教育阶段法学教育教材比,具有种类较少、体系不健全等缺陷。在实际讲授和培训过程中,也未依照教材内容进行实际授课。学员普遍反应当前的培训讲授中对审判技巧的总结仍停留在法律适用标准、证据判断规则及庭审规范等方面,而对如何针对当事人的诉求找准调解突破口、如何做好审判辅助工作、如何借助用平民化的语言向当事人讲授法律知识、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等技能所涉甚少。这些在基层普遍运用的审判工作方法竟未能引起法官助理培训工作的重视,这无疑是一种遗憾。

  面对我国法官助理培训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笔者尝试以实现“知行合一”为最终培训目标,就如何重构法官助理培训制度展开探索。

  (一)正确定位法官助理培训制度价值取向——着眼于制度的设计初衷

  为了建设一支“专业型、知识型”的法官助理队伍,各地区人民法院已开始认识到法官助理的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但如何将教育培训置于提高审判质效的前提位置,需要进一步在战略高度上审视。

  1.加强法官助理政治思想及司法伦理养成教育

  我们应当意识到,法官助理在职业能力和职业品质上若不堪公众的信任,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因此,需要加大对法官助理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大审判业务部门在法官助理培训体系中的参与力度,形成教育合力,将培训中的短期震撼转化为理论认同和实际行动,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长效性,以提高法官助理的政治素养。同时,把司法伦理植入法官助理培训课程体系之中,以提高法官助理的司法伦理修养。关于法官助理司法伦理养成教育,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的司法职业道德教育方式,通过开设有关司法操守的专题讲座课程,举办司法伦理养成教育论坛或全国性会议等形式,为法官提供交流平台,思考各种有关行为操守问题,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2.正确认识“职前训练”的功能定位

  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中,也有类似于法官助理的存在。英国法院中的司法辅助人员被称为法律助理,

  要想在英国担任法律助理,前提条件是已经取得律师资格。法官对其法律助理有高度的自由选择权。英国皇家法院每年都有大笔的司法经费对法律助理的投入,这样法官才能有更多的经费雇用法律助理来帮助法官处理事务性的工作。只有高水平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事务律师或者出庭律师,才有机会被任命为法律助理。而那些从大学院校毕业不久的法学院毕业生,则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理论和实践的学习,获得律师资格后才有机会被法官任命为法律助理。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司法公务员的任职要求首先,要具有高等院校的入学资格,并且经过了三年针对性的培训;其次,通过国家举办的招录法官的初级考试是必备要件;再次,先由州政府选拔录用为公务员,然后由联邦最高法院经过统一考试后任命为司法公务员;最后,经过两年的试用性工作,试用期满后,才有机会成为终身的德国司法公务员。德国司法公务员的职责主要是:在法官的领导下,协助其完成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保证案件审理程序的正常进行。对司法公务员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公民可以直接去找法官申辩,向法官陈述其对司法公务员作出的决定不服。日本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实行简繁分流,同时,对大量的非诉事件,交由法院中专门的司法辅助人员去处理,从而确保法官能有充分的时间、精力去处理庭审等裁判事务。

  法官助理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才刚刚起步。我国法院在试点实践中法官助理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体制外的法官助理”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中的“纯粹”助理,由法院来聘用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来担任。另一方面“体制内的法官助理”他们具有公务员身份,有行政级别,在配合法官工作中,学习经验,可以作为未来法官的储备。因我国大陆地区的法院仍延用行政的管理办法,使得我国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司法辅助人员的定位上有很大区别,可以说中国大陆地区的制度建设,需要解决的更多是“中国大陆地区法院体制的本土问题”。

  参照大陆法系国家“职前训练”模式,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实行的是“先培训、后任命”的模式,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经过统一选拔进入法院的人员,在任命法官之前由专门机构对其进行严格的训练、培养和筛选,将合格人员充实到各级法院,并使之成为法官助理的准入基本制度。该制度从我国实际出发,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实现法院审判工作与大学教育之间的有效衔接,因此,培训机制应以服务于审判工作为基本理念,充分考虑参训学员缺乏审判实践经验的实际,在培训模式与课程设计上,为学员提供更多学以致用的机会。

  (二)合理设计法官助理培训制度的操作模式——立足于培养实务能力

  审判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尽管法官助理培训在当前已经成为任命法官助理的必经步骤,但作为一项制度,它究竟在何种层面、多大程度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对此仍然没有清晰定位和明确界定,故而,培训往往流于形式:对于法院来说,组织培训是传统,对于法官助理来说,参加培训是义务。从设计初衷出发,法官助理培训制度的操作模式,应立足于培养实务能力,建立与法官助理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模式。

  1.注重对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

  “法律的职业性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知识体系的专业性,二是行为方式的伦理性。两者如同一个坐标系,昭示着对法律职业人士的缺一不可的要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职业道德比专业知识更加重要”。对中国法官助理而言,职业道德的含义更为深远:一方面法官助理队伍地位不高、保障不力的现状使其难以抵御外界的诱惑;另一方面中国特有的人情关系和面子观念,都充当了外部压力的助推力。在此情况下,法官助理的职业道德培养的形势更为严峻。

  2.优化培训内容,打造精品课程教材体系

  法官助理培训课程要根据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及职责来设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第二,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第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第四,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第五,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第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第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第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第十,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第十一,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一是课程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前培训机构应深入调研,了解当前审判工作实况,广泛征求意见,了解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精心策划、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笔者认为,鉴于法官助理的审判经验缺乏、社会阅历较浅,可适当增加社情民意的培训内容。二是根据法官助理培训的特点和要求,立足工作实务需要,突出安排提高法官助理职业能力的内容:如何参与庭审、如何认定证据、法律适用的原则与方法、调解技巧、突发事件处理技巧、裁判文书的制作、案例研讨、经验交流等,以审判辅助能力提升为主线,分别就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以及立案、审判监督、执行等内容设计集中授课课程。

  3.创新培训方式,推行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多样化教学模式

  一是教学方式可采取专题讲授、典型案例研讨、专题研讨、庭审观摩和制作裁判文书,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教学模式的运用,重视引导、启发学员思维,加强对其独立思考能力的锻炼。二是实现培训由静态向动态转变,将被动受训转变为主动“接地气”,对此,北京高院的经验值得借鉴,他们将法官助理带出课堂,实地考察北方农村房屋建造结构,了解农村约定俗成的惯例,开拓了法官助理们的视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④]三是模拟法庭实战演练,注重培养学员理论运用于实际的能力,促进学员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训练学员临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对于刚参加工作不久的法官助理而言,进入法院之后所参与的最严格、最正式的诉讼活动就是开庭。新闻宣传中的助理似乎都是一副正襟危坐的架势,也有助理觉得不参加开庭亦无太大影响。那么,法官助理在开庭的时候,到底应该干什么呢?

  如果说整个案件的审理是一桌丰盛的宴席,证据的交锋可视为席中美酒,无此不足以尽兴;最后的判决就相当于餐后的主食,酒足饭饱方得心满意足;开庭就是这席珍馐中的压轴大菜。没有证据抗辩,这“饭”可能不香;没有裁判结论,这“饭”可能不饱;但是,若没有开庭,这桌大餐则无以成席。庭审之于诉讼,既是点睛之笔、重中之重,又是精华所在、不能或缺。庭审的整个过程法官助理其实大有可为。首先,从立案到当事人手续齐备,法官助理应该时刻做好开庭的准备,这种准备更多的是基于梳理卷宗和分析思考之后对案件的审理做好的实质准备,包括草拟审理提纲、总结争

  议焦点、组织庭前的证据交换等等,唯此庭上才能跟上法官的审理节奏,听懂其中的利害关系,否则只能徒留形式,事倍功半。其次是在正式开庭审理的阶段,这一阶段最重要的活动就是——听,不仅要听,而且要耐心听、用心听。准备的提纲法官庭审时进行了哪些调整;整理的争议焦点,哪些法官没有问,哪些重点问。听的是门道,学的是本领,如同听讲之于学生,欣赏之于听众。从起初的跟不上到慢慢能听得懂,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最后是休庭以后到当事人离开法庭,很多有经验的法官往往会利用这一时机对当事人进行一些释明说理,解答他们的困惑,并就一些相关的案外情况进行了解。这些额外之工,一般不会体现在正式的卷宗里,但对助理理解案情、整理思路都有很大帮助。有时遇到当事人聚众哄闹、拒绝退庭,法官如何有理有节妥善应对,

  也值得助理用心学习。开庭是一个案件审理过程的最高潮,也是诉辩双方冲突博弈的总爆发。如何沉着有效地驾驭庭审,并通过庭审达致最终裁判的公正,需要法官深厚专业的学养和经年累月的积淀,而这恰恰也是助理成长为职业法官的关键环节和必由之路。

  (三)优化配置法官助理培训制度的师资队伍——致力于提高培训效能

  岗位培训不同于学历教育,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实务性教育,要求培训人员由不仅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更要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建议,从构成师资队伍的不同主体着手,应以贯彻“法官教法官助理”的原则为基础,一方面通过建立“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培训师资队伍,优化师资队伍,实现动态管理;另一方面引入导师制培养模式,将“以老带新”传统进行制度化规范。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积极为专职教师提供学习进修机会,探索建立专职教师到审判岗位挂职锻炼制度。笔者建议,可以优厚的条件借调优秀法官为专职教师,任期三年(或五年)之后即行更换,以实现教学的连续性与知识的更新性之间的平衡。二是积极选聘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和其他优秀法官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健全鼓励和保障法官参与培训教学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办案能手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均聘请审判一线的优秀法官来承担。三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大学法学院以及国外大学建立教育合作关系,邀请法学院校教师和其他部门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定期选送参与培训的兼职法官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和交流。

  2.引入“导师制”的培养模式

  “导师制”是高等教育中对高学历人才普遍采用的培养模式,高校导师通过言传身教将学术知识和研究方法传授给自己的学生。法官助理的审判能力培训,更倾向于是一种实践能力教育。英国大法官柯克告诫指出:“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美国近代著名法官霍姆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⑤]不论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一个人成为法官之前,设置了较长的“学习和实践”阶段。设置导师制法官培养模式,可以有效的弥补法官助理审判经验的不足,使一个人正式成为法官助理之前获得对法律运用获得较充分的认识。

  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一线老法官是法院人才队伍中极为宝贵的财富。这一群体是法官助理导师的不二人选,他们经验丰富,长期从事一线审判,又能与暂时从事书记员工作的法官助理能有较多直接交流的机会。其实法院系统中一直有着以老带新的良好传统,但这一传统并未形成一种制度。据笔者对2017年W市所在的S基层法院的调查中发现,年轻法官助理所辅助办理案件的调解率、服判息诉率要明显低平均数,而上诉率、二审改发率却明显要高于平均数。其中调撤率比平均值低15个百分点左右。该基层法院已逐步认识的到这一问题,开展了诸如青年法官助理旁听优秀老法官庭审的旁听计划,及优秀老法官审判经验介绍座谈会等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该基层法院的青年法官助理普遍反映,旁听老法官庭审和庭审经验介绍,有一种茅塞顿开的感觉,让审判能少走许多弯路,特别是在一次经验交流中,一名有15年审判经验的老法官这样评价审判工作,“审判的技巧更多的时候不是法律知识的运用问题,而在于用真心与当事人进行交流”,这让让年轻法官助理领悟到了审判工作的真谛。

  导师制法官培养模式要想能真正落实并长效实施必须制度化。首先,选任模式应制度化。导师的产生在个人自愿报名及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过政治处的资格审查,并报请院党组集体讨论通过。所有被选任人员均是曾经担任或现任审判员以上的资深优秀法官。其次,工作职责应制度化。导师的工作职责和方法是对法官助理实行“一对一”的帮助及指导,内容以审判实务为主,辅之以综合工作能力、法官助理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作风的培养教育。而且应细化导师的工作职责,比如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学术论文指导活动、审判案例的撰写工作、庭审实务培养等。最后,激励机制应制度化。这项制度包括导师在结对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发放导师津贴,并视情况给予精神奖励。被指导的法官助理工作业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给导师予以加分;被指导的法官助理在工作中发生违反廉政纪律等严重违纪事件的,适情在考评时扣分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和导师津贴等。这些措施有利于调动和激发导师的工作积极性。

  3.探索院校联合培养模式

  法院和法学院以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为平台和牵引,可以促进双方在理论—实务、研究—阐释、教研—服务三个维度上开展深度合作。法学院借力法院可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法院在法学专业课程植入一定量的课程内容,有利于推进教学内容改革,推进理论学习与司法实务的对接。法官助理课程培训还可以延伸到大二、大三学生和其它单位实习学生,学生受益面较广。

  校院联合培养项目实施“双导师”制,由一名校内指导老师和一名法院法官联合指导。校内导师主要负责理论学习指导,法院导师主要负责实务指导。“双导师”制弥补了单一导师制所带来的结构性矛盾,实行培养过程双轨制,与校园内的实践教学相比,实务操作更接近现实。学生能参与到案件审理之中,包括从庭前会议、归纳争议焦点,到旁听庭审、起草裁判文书、开展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等。

  法学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的联合培养模式对法官助理信息数据库、指导老师信息数据库、裁判文书数据库的完善和双方合作模式的升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进校院深度合作,为地方本科院校专业改革与转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在“校—院”协同培养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当前司法改革的新要求,按照分类管理与职业预期的特点在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中植入一定数量的实务操作内容,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突出司法助理培养特色。法学院与地方法院联合对志愿报名的学生进行遴选,组成班级,开展实务培训,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熟悉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与基本技能。实习结束后,法院要对实习生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者可以被选拔临聘为法官助理。法学院可以对评估合格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形成数据分析报告。

  结语:

  随着司法功能与地位的日益增强,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所企盼,这对执掌司法权力的法官助理来说,加强培训、提高素质,提升能力已刻不容缓,我们唯有立足本土,正视不足,反思原因,博采众长,努力构建以“知行合一”为导向且符合司法规律、适应法官助理成长需要的法官助理培训机制,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培训制度的循序渐进而逐步完善,才能使法官助理培训工作真正助推法官助理从传统走向现代,从粗放迈向精英。


  谭兵、王志胜:《试论我国法官的精英化》,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6卷第2期第100页

  胡田野:《初任法官培养与诊所式法律教育》,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08期第89页

  蒋惠岭:《论法官培养制度的改革》,人民法院报2011 年4 月8 日第 005 版

  杨艳:《预备法官将课堂延伸到农村》,载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9/id/857231.shtml

  蒋惠岭:《论法官培养制度的改革》,人民法院报2011 年4 月8 日第 005 版

  杨凯:《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该往何处走》,载《民主与法制周刊》2017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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