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拒付后出票人应承担继续付款义务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4日 | ||
——某电气公司诉某置业票据付款请求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3)鲁1082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3.当事人 原告:某电气公司 被告:某置业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某置业公司分三次从某电气公司处购买电器,金额共计1,017,719.85元,某电气公司已为某置业公司开具金额为1,017,719.85元的发票。 某置业公司为向某电气公司支付电器款,向某电气公司出具票据号码为210246500021220200922728500766的不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及承兑日期均为2020年9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22日。票据金额为1,017,719.85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某置业公司。 某电气公司于2021年9月2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某置业公司提示付款,截至2023年5月15日,该票据状态显示为“拒绝签收”。 以上事实有订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状态截图予以证明。 【案件焦点】 当汇票到期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出票人既不签收也不予以兑付票据款项时,导致汇票长期处于“待签收状态”,该持续状态是否构成实质上的拒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既无法承兑也不能取得拒付证明,持票人要求出票人及承兑人支付汇票金额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介入机构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本案中,某置业公司向某电气公司出具了案涉商业票据,系作为其向某电气公司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某电气公司获得该票据即为案涉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后某电气公司向某置业公司提示付款至今,该票据至今仍显示状态为“拒绝签收”,某置业公司既不付款亦不拒付,导致某电气公司既无法获得承兑金额亦不能取得拒付证明,某置业公司的消极对抗行为导致某电气公司的权利迟迟得不到救济,其行为构成实质拒付。现某电气公司要求某置业公司按汇票金额继续支付货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后语】 承兑汇票是一种高度信用的无因性有价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一共有两种,一是付款请求权,另一种为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上金额的权利。汇票到期拒绝付款包括以明确意思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和客观上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当汇票到期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出票人既不签收也不拒绝付款,导致汇票长期处于“待签收状态”,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规定。 上述某置业公司恶意利用法律留白之地,既不签收提示付款通知,也不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导致持票人既不得到付款也难以行使追索权。而电子商业汇票的本质系解决纸质汇票保存安全性差、流转不便等问题,但类似该案中电子商业汇票付款人的上述行为既影响了票据的流通,又损害了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机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有关拒付证明的规定,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立法本意,也增加了票据活动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有违电子商业汇票的建立初衷。 综上,需从付款人接收提示付款通知的时限上及不予签收提示付款通知的客观表现上综合分析,认定该“待签收”的持续状态能够证明付款人置业公司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即其行为已经构成实质上的拒付。所谓实质拒付,是指持票人向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出票人或承兑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应答,既未同意付款,也未拒绝付款,导致票据状态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故持票人有权根据基础交易关系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继续支付款项。
编写人: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李芳频 |
||
|
||
【关闭】 | ||
|
||
地址:山东省荣成市伟德东路平致巷2号 电话:0631—7562811 12368 邮编:264300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荣成法院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