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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应承担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22日

  ——李某信诉郝某涛、周某波运输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3)鲁1082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信

  被告:郝某涛、周某波

【基本案情】

  李某信自2020年10月开始为郝某涛、周某波位于荣成市城西福碌山村村南工地运土方,每车运费100元,到2020年12月27日尚欠运费62230元,李某信多次向郝某涛、周某波索要,郝某涛、周某波以公司注销为由不予支付。

【案件焦点】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应由谁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销前依法应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并未成立清算组,未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并公告,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作为公司股东,被告郝某涛、周某波在注销承诺书上作出虚假承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周某波辩称其本人已出资,郝某涛未实际出资是属于公司股东出资的公司内部问题,该辩解并不影响在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情况下的股东对外承担债务,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郝某涛、周某波应当对原威海百香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荣成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涛、周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李某信运费6223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622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公司股东在注销公司之前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为只要将公司注销就能逃避责任,但实际上注销公司并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手段,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虽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但由于涉及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时其责任的承担,因而实质是一起涉公司法案件。

  一、公司清算时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本条文义,清算组区分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而采取不同的途径告知其公司解散清算的事宜。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必须直接书面通知,而不能简单以公告方式代替;对于未知的债权人或者因地址变更而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

  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前置程序,公司未经清算而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从而造成了公司法人资格的不当终止,使公司债权人不能依正当程序实现其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因此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追究公司股东的民事责任。由于股东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不能仅仅以自己分配所得财产为限。本案中由于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主体从法律上消失,公司债权人无法再向公司求偿,其损害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郝某涛、周某波二人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故应对原威海百香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效打击了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

  

                                                                编写人: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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