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其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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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22日 | ||
——某科技公司诉某工程公司承揽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17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 某科技公司 被告(上诉人):某工程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8日,某工程公司承揽订玻璃温室智能钢架大棚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智能玻璃大棚工程中顶部覆盖物(四周玻璃覆盖由某科技公司施工安装),遮阳系统,通风系统(按乙方提供的预算内容)等配套设备及水帘降温系统,大棚基础部分、钢架部分由某科技公司建设。某工程公司负责提供设计方案,并在安装前将固定方式等内容微信方式告知某科技公司。大棚构件运到现场,某科技公司检验后,某工程公司安装完毕。完工当年,荣成市进入雨季后,即发生大棚漏水问题。某工程公司进行一次维修后,仍存在漏雨问题,后未在进行维修。多次通知无果后,某科技公司自行维修,更换了安装在南北方向的间隔布设的每个25CM长的固定件,重新安装了贯通南北的固定铝合金条,支付维修费用合计21万元。某科技公司遂起诉要求某工程公司给付修复费用。就漏雨原因,委托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经调查并结合某科技公司更换构件后,漏水问题根治的情况,漏水原因系大棚钢架的横向和纵向间距较大,某工程公司提供安装的两块玻璃板接缝处的紧固件长度过短,不能完好承托和固定玻璃板,导致玻璃板下垂,板缝闭合不严,形成漏水。 【案件焦点】 1.涉案大棚顶部漏水的责任如何认定。 2. 承揽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漏水原因及承揽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漏水的原因,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并未给出鉴定意见,但根据双方陈述的漏水原因,双方对于因紧固件方式不能完好托举固定屋面板,屋面板下垂、接缝不严导致漏水并无异议,某科技公司主张紧固件方式本身即构成质量问题,而某工程公司认为紧固件未发挥作用是因为檩条间距过大。某工程公司在本案中提供设计方案,定作方案系某科技公司在某工程公司推荐及建议下形成,根据后期使用和情况看,显然该紧固件固定方式存在与屋架不能匹配的情况,存在缺陷。双方对于方案达成前技术交底不充分,导致方案有误,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某工程公司应知檩条距离过大,超过紧固件固定方式的最佳使用间距可,存在屋面板缝下垂漏水风险时,并未通知某科技公司,协商变更设计或定作方案,选用其他可靠连接方式,放任质量缺陷产生,对造成屋面漏水并更换屋面板有过错,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定作人、承揽人过错程度,分担重做费用损失。本案中某工程公司作为承揽人对于紧固件影响方式及最佳使用距离说明不充分,且进场施工发现问题未通知定作人改变设计以避免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定作人在确定定作方案时的提供钢架结构自身特殊性说明不充分,且现场监理缺失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缺陷隐患,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分别承担80%、20%责任比例。判决某工程公司承担维修费用73508元 。本案判决后,某工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案确定后,承揽人负有按照定作方案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对于定作方案的合理性往往比定作人有更强的认知能力,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其在定作过程中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方案不合理时,有通知定作人改正的义务。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等待答复、重新改正等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上述规定既赋予承揽人法定义务,也是对善意履行义务承揽人的保护,承揽人一经通知,即免除其后续定作方案不合理而导致定作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赔偿责任。承揽人明知定作方案的缺陷,怠于履行通知定作人,造成定作人损失,也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承揽人赔偿责任时,应当根据定作方案由谁提供、双方承揽经验、定作方案瑕疵发现的时间节点、瑕疵与最终定作方案不能达成的关系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定作人、承揽人的过错程度。 本案中,承揽人负责提供大棚定作方案,其对定作方案中固定件设计与大棚跨度和柱间距不匹配存在一定过错;其具备丰富大棚施工经验,应知应知檩条距离过大,超过紧固件固定方式的最佳使用间距可,存在屋面板缝下垂漏水风险,并未通知定作人优化改正,对于漏水问题产生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两者叠加因素,由承揽人对重新维修的费用承担80%赔偿责任较为适当。定作人亦负有审查监督义务,余下损失自行承担。对于重做费用,因实践中多为单方维修的情况,应在真实性基础上兼顾必要性的审查原则下确定合理损失。
编写人: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陈军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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