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2019年5月7日
遗嘱中的房屋被拆除,遗嘱还有效吗?仨兄弟闹上法庭
父亲立了公证遗嘱,对名下一处房产进行了安排。可不久后,房屋被拆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没了,遗嘱还有效吗?为这,日照三兄弟闹上了法庭。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情从2013年说起。日照老人王国春有三个儿子,当年4月,他在日照某公证处公证下,立下了一份遗嘱。当时,王国春的妻子已经去世,他把自己与妻子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了三儿子王某某。对于这份遗嘱,三个孩子都知道,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但就在立下遗嘱后一个月,王国春所在村居进行旧城改造,遗嘱中的房屋要被拆迁改造。当年5月14日,他与村委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屋被拆除,村委给了王某187平方米安置楼及奖金4万元。
一年后,王国春去世,他的大儿子和二儿子对遗嘱提出了异议:既然老人在遗嘱中处分的房屋已经被拆,应视为撤销了之前的遗嘱,遗嘱就应当无效,也就是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老人遗留的财产,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和奖励款应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继承。也就是说,应由几名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日照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拆迁是一种政策要求,王某与村委签订协议拆除涉案房屋,系该区域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而非王某本人在无外部因素的情况下自行将房屋拆除以改变其之前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
此外,王国春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仅能说明其同意并配合政府拆迁,并不能视为其以新的行为撤销了原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而且,虽然遗嘱中房屋已拆迁,遗嘱中所涉及的房屋已不存在,但该房屋通过拆迁的方式转化为另一种财产存在形式,也即遗嘱中涉及的房屋并未灭失,只是在存在方式上有所变化。王国春对遗嘱中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房屋存在形式的变化不影响他对变化后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且在涉案房屋拆迁后,王国春并未就房屋拆迁利益作出新的意思表示,所以遗嘱中提到的房屋仍应按遗嘱人王某的意思进行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王国春生前所立遗嘱有效。
“近年来,随着拆迁增多,此类纠纷有所增加”,日照中院法官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件中,房屋是“被动”拆迁,并非王国春的主动行为,而且房屋被拆只是改变了财产的存在形式,因此并不影响遗嘱效力。类似“被动”情形还有诸如房屋受自然灾害影响损坏、年久失修只能拆除等。如果拆迁是主动为之,那么要视具体情况来综合分析。(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通讯员 宋海红 胡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