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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日报》中院:日照法院打好“组合拳”,提高刑事庭审质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2月07日

《日照日报》2018年11月30日

日照法院打好“组合拳”,提高刑事庭审质效

本报通讯员 胡科刚 王学文
  近年来,市两级法院大力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严格落实“以庭审为中心”,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快速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取得良好成效。

  开好庭前会议实现“繁案精审”
  “我服从法院一审判决。”2017
年12月28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对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杜传志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杜传志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
  被告人杜传志当庭表示服从法院上述判决。这起在日照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日照港集团腐败窝案的“首案”,之所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正是得益于法院的庭前会议制度。
  因本案社会影响重大,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且被告人对多笔事实提出异议,辩护人对诸多证据提出异议,证据卷宗多达几十本。在案情复杂、证据繁杂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做足做细庭前准备工作,两次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就案件程序性问题,诸如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异议证据等议题交换了意见。
  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做到了有的放矢,对案件争议焦点有了清晰地了解,使得其后的庭审中有了重点调查方向,对无异议的部分,庭审时得到简化,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庭前会议对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如果是过去,这类案件开庭一般都要3—5天才能审完。适用刑事庭审实质化审理本案,由于庭前会议的充分准备,该案仅用时4个半小时就审理完毕,庭审效果较好。
  据了解,日照法院本着对案件审理有利、对庭审顺利进行有利、对查明事实有利的目的,经对控辩双方同意,近期共对18起犯罪金额高、犯罪事实多、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召开了庭前会议,有效地防止了因程序问题被迫休庭情形的出现,保证了庭审的集中顺利高效进行,大大减少了开庭次数、开庭时间。

  证人出庭作证做到“疑案细审”
  “胡某,你作为本案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应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
  这是上诉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开庭现场。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因被口角纠纷将同村的被害人用木锨打成轻伤,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就是对本案的关键证据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在上诉之余,年近七十的陈某还多次上访,态度坚决,情绪激动,拒不和解。
  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经研究决定委托另一家直接隶属于司法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新的鉴定意见书在综合分析被害人的伤情、病历、案情等材料后依然认为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
  上诉人陈某对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仍有异议,提交北京某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并申请法医胡某出庭。为将争议焦点当庭查清,经法庭允许,法医胡某出庭发表了自己的专家意见,并在庭上接受法庭和控辩双方的质询。
  经过几个回合的质证、辩论,最终,合议庭认为本案专家证人系在未看到原始的医学影像资料、未见到被鉴定人本人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个人审查判断不能有效对抗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故对专家证人发表的出庭意见及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不予采信。
  尽管专家证人的出庭证言没有得到采信,但是经过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充分保证了上诉人方的辩护权利。上诉人陈某也停止了漫漫上访申诉之路,服判息诉,一起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我是五莲县公安局缉毒大队的民警,我保证实事求是回答各方询问,如果做伪证或说假话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4月20日,日照中院开庭审理杨某等人特大贩卖毒品一案。公诉方指控陈某洋涉嫌先后两次参与贩卖毒品,但陈某洋辩称仅陪同别人购买冰毒用于自吸,并非贩卖,辩称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受到警察的刑讯逼供。随后,办案民警站上证人席,高声宣读证人承诺书,轮番接受公诉人和辩方律师的询问。
  落实举证责任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工作重心。“我们主动与公诉人沟通,让其提供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以及入所体检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并要求侦查人员出庭,就被告人供述的收集过程是否合法进行说明并接受发问。”该案审判长刘娟介绍。
  去年以来,日照两级法院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先后通知20余名证人、鉴定人员、侦查人员、被害人等出庭作证,实现了关键证人“应出尽出”。

  推行当庭宣判促进“简案快审”


  “现在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6月5日上午11时许,日照中院第三审判庭内,院长高益民作为承办人和审判长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芹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因与丈夫发生争吵、其一时情绪失控才将丈夫砍死,并非蓄意杀害。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提出,“本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另外被害人有家暴情节,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庭审中,审判长高益民组织控、辩双方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采取“一证一举”的方式,对被告人张某芹的行为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一一质证并展开充分辩论,组织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充分发表意见。
  经过2小时的庭审,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了上述宣判。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芹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息诉服判,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本以为这个案子得等很长时间才有结果,没想到法庭当庭就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旁听庭审的当事人亲属感慨不已。
  去年以来,日照两级法院还成立刑事速裁审判小组,集中审理简易案件,要求新收刑事案件在1个工作日完成立案、分案和审查环节,2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期开庭。审判小组对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75%以上实行集中审理、集中宣判、集中结案。此举将法官从繁琐的庭审及文书制作中解放出来,使大批简易案件从立案到宣判在10个工作日完成,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提升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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